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2015年温泉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5-07-27 16:07:11  作者:  来源:  浏览:

 

2015年温泉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坚持深化改革,坚持依法治教,坚持促进公平,持续开展“名校减肥瘦身,弱校强身健体”计划,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教育均衡,完成2015年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任务。

二、招生原则

(一) 坚持“免试、免费、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学区划分招生,民办学校根据报名人数实行直接报名入学或随机派位录取。

(二)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阳光招生”,加强招生信息公开,做到招生办法、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入学资格、报名时间、报名材料、录取结果“七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 坚持“面向全体,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和其他特殊人群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做到应入尽入,同城同待遇。

(四) 实行均衡编班,推动素质教育。

三、招生细则

(一) 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二) 学区生:具有市区户籍的适龄儿童,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按学区生优先安排入读。

“人户一致”指:儿童户口地址与其监护人所持房产证地址一致,且夫妻双方或一方须占有100%房产份额;儿童与父母在市区的唯一居住地(儿童父母没有单位分房、集资房、自购房等)是祖辈的,且同户籍同居住。

(三) 拆迁待安置居民子女:因地块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尚未交付,确定其学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

(四) 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生监护人自2015年1月1日前开始在市区务工,并在市区居住,由居住地(暂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对就近,集中安排”的入学原则,安排进入定点公办学校就读。今年接收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学校有:

 

(五)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台湾同胞子女等,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入学。

(六) 统筹生:学生和监护人在市区居住,不符合“人户一致”的,由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读;学区内新建(扩建)住宅小区居民子女,由新建小区(小区扩建部分)所在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读。

四、报名办法

(一) 公办学校

1.学生监护人持户口簿、房产证或购房合同、集资房原始凭证、拆迁安置协议等有关材料直接到所属学区学校报名。

 

2.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持户口簿、父母身份证、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父母任何一方的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以及原籍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出具的外出就读证明,到暂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名。

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入学应及时填写《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表》,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入学。

4.申请就读初中的,还应提供小学毕业证(或学籍证明)。

(二) 民办学校

1.要求到民办小学就读的适龄儿童,直接到民办小学报名。

2.自愿上民办初中的学生,在报名登记公办初中学校的同时,填报民办学校志愿,各公办初中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学生填报民办学校志愿。各区教育局和公办初中学校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由市教育局按照民办学校招生办法进行录取。

五、招生办法

(一) 公办学校:招生前,各公办学校在学区内向社会公布本校的学区范围和招生登记报名时间,在报名时间内统一组织报名,然后根据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常住地址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落实,将属于本学区的学生登记造册,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 民办学校:当报名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招生学校直接按报名名单录取;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由学校隶属的上级教育行政机关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招生学校、家长代表,通过电脑派位的方式进行录取,未被电脑派位录取的学生,回本人所在学区学校就读。

(三) 特殊教育学校:可根据各自不同情况选择到以上学校报名就读。

(四) 少儿班采用“面试(试读)”的办法录取。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五) 平原外国语中学(位于平原示范区,属公办学校)招生12个班,优先面向平原示范区辖区内居民子女和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其余学位面向我市其它地区招生。具体招生办法见平原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公告。

六、招生时间及安排

(一) 小学

8月14日,小学在学区范围内公布学区划分、招生计划、时间安排等有关内容,进行招生宣传。

8月18日-21日,小学组织报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持有关材料到暂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名)。

8月22日-25日,小学组织入户家访。

8月26日-29日,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学校招生情况进行巡视,处理招生遗留问题。

8月31日,小学组织新生报到。

(二) 初中招生时间安排

7月30日,初中学校在学区范围内公布学区划分、招生计划、时间安排等有关内容,进行招生宣传。

8月3日-6日,学校组织报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持有关材料到暂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名)。

8月7日,各区教育局、市属各公办初中学校将本单位自愿就读民办初中的学生信息汇总报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汇总表用Excel格式编辑,电子文稿和纸质稿(盖章)各一份。

8月8日,组织民办学校电脑派位录取工作。

8月8日-11日,学校组织入户家访。

8月12日-14日,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学校招生情况进行巡视,处理招生遗留问题。

七、明确责任

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市教育局党委集体负责制度,“一把手”负主要责任,各区教体局局长和市教育局基教科长、市属学校校长、市区民办初中校长负直接责任,市、区教育局纪检部门负监督责任,督学按照职责要求负相关责任。各学校是招生工作责任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八、有关要求

(一) 市、区教育局对所属初中、小学下达招生计划并划定学区范围,招生文件和学区划分要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布。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控制班额(初中标准班额为每班50人,小学标准班额为每班45人),不得违规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跨学区招生。招收学区外学生和超出招生计划、标准班额的必须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空余学位的要公开征集周边有就学需求的适龄儿童,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组织下,对空余学位进行分配。2015年秋季招生,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不得超出10%,市区学校新生消除大班额(超过55人的班额为大班额)。

(二) 禁止通过任何考试方式进行招生。公办和民办初中都不能通过组织考试、竞赛等方式选拔生源,不能委托任何培训机构推荐选拔生源,也不能到小学组织推荐学生。

(三) 禁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民办学校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公办学校不得以跨区域为名收取学生择校费,也不能要求家长到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

(四) 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收学校要按照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接收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不得自主招生,不得拒绝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保证应入尽入、同城同待遇,同时按照“人籍一致”的原则及时办理新生的学籍注册和转接。

(五) 严格均衡编班。除省教育厅批准设置的实验班外,严禁举办重点班、实验班、特长班。各学校在组织均衡编班时,要提前公开均衡编班时间,现场要接受责任督学、学生家长和其他社会监督。

(六) 招生期间,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每个学校都要设立招生咨询服务站,明确专人负责,选派熟悉招生政策的同志负责招生咨询工作,及时解答或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

(七) 畅通监督渠道,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招生期间,督学要深入学校参与并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学校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要邀请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监督指导。

(八) 各区和学校应在9月1日前完成招生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小学一年级新生的电子学籍注册和初中新生的电子学籍转接。

(九) 违反上述规定的,市教育局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违规招生的学生由招生学校负责退回。为方便群众,由学校到房管部门统一对需要进一步审验的房产信息进行核查。学生监护人弄虚作假伪造证件造成学生不能正常入学,由监护人负责。招生工作人员帮助学生家长作假,一经查出,要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秋季开学后,市教育局将联合有关部门,以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手段,逐县(市、区)、逐校开展择校乱收费问题排查,坚决查处“以钱择校、以分择生、以权入学”等违规招生行为。